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
Sichuan Provincial Health & Service Association of TCM.

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

学术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章程》,设立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作为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下辖的学术技术指导与咨询机构,行使学会学术技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向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学会应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会内部学术技术管理制度与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技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四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技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技术发明与技术创新,坚持为学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积极促进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事业及其产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下设学或专业组。根据学会的工作需要和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特点及其发展情况,设立相应的学部或专业组

第六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学术或技术造诣深厚,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技术成果;

(三)热心学会工作,关心中医药健康服务学术技术发展,有参与学术技术委员会议事的愿望和能力,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根据学或专业组数量设置;各学部或专业组的组长是学术技术委员会当然副主任。

第八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各学部或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与副组长均配设学术秘书1人。

第九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学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由学会学术部负责。

第十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学会学术部提名,学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各学部或专业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所在学部或专业组的当选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会长提名,并经当选委员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学会秘书处备案,并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届。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对不能履职的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学会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建议学会的学术技术发展导向,审议与学术技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审议学会各专业分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发展方案,保证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设置科学,业务边界清晰。

(三)指导学会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帮扶及新技术新业务推介推广等活动,提高相关活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指导学会会员申请与实施各级各类科研与发展项目,帮助会员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审核学会委托的科研成果和奖励申报。

(五)负责组织进行学会接受委托的相关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并出具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维护和提高学会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的学术声誉和行业影响力,协助维护学会及会员在学术技术领域的正当权益。

)完成学会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技术委员会指导、咨询及审议、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学或专业组行使各自学术技术领域范围内的学术技术委员会职权。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实行例会与专题会议相结合的制度。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会会长或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制投票方式。

学术技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科技保密制度,全体委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学术技术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利益攸关方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本委员会年度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应呈送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学术技术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学会学术部动议并制定选举细则;选举细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需经学术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由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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