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相关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开展,规范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各方面专家在中医药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健康服务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库是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好、发挥好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各类专家资源。第三条 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受理的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鉴定等环节所需专家,应当优先从本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录用。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第四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熟悉中医药及其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国医大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专家,年龄不限。(五)本人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六)承认本学会章程,自愿参加相关工作。第五条 专家分类管理:(一)中医药专业技术类:中医药领域医、药、护、技及教学、科研方向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服务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中医药产业管理类:与本会健康服务相关的中医药企业(含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器械、康复器械、保健食品、配方食品等)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相关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的高级专业人员。(三)中医药文化传承类:涉及中医药文化教育、科普宣传、文创产业等领域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中医药文创产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第六条 专家入库方式:(一)主动邀请,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专家,经本人同意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后入库。(二)公开征集,发布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征集学术技术委员会专家库入库人员信息的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可自愿向本会学术技术委员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管理。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第七条 入库专家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更新维护周期一般为五年;入库专家如因个人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荣誉等有重要变更者,可随时向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申请更新维护。第八条 具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本会活动的情况,取消入库专家资格:(一)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二)受到开除公职或党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三)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四)经公开曝光的失德失范行为。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承担本学会相关工作的;(三)在参加本学会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四)接到学会邀请后三次无故缺席的;(六)未经同意,泄露评审、评估、评价、鉴定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七)已被取消入库专家资格的。第十条 在库专家的出库程序:(一)由学会学术部负责核实相关情况。(二)由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拟制出库专家名单,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录用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选录人员,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信原则。(二)随机原则。(三)专业对口原则。(四)充分考虑选录人员的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等因素,确保学会工作需要。第十二条 选录专家确定后,由学会学术部负责逐一通知、联系,并办理参加相关活动的有关事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