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试 行)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章程》和《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学会下属的非法人社团机构,必须按照本学会章程和各分支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和相关活动,自觉接受本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经本学会正式行文核准同意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印章统一由学会秘书处按照国家民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申报刻制。 第三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及字体等,严格按国家民政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制作完成后,由学会办公室通知相关分支机构领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仅限于向省学会请示报告工作、本机构内部通知公告事项、对外发函致信等行文之用,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学会统一办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应遵循“责任明确、秩序规范、确保安全、有据可查”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审批权限和用印程序,全面规范本机构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学会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应确定专人管理,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规范使用印章;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分支机构因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向本学会交回原印章,并按本规定经审批、备案后重新刻制。 第十条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时,应将印章交回本学会封存。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被撤销时,由本学会收缴其印章。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对于收缴和分支机构交回的印章,由本学会秘书处登记造册,经申报批准后予以销毁,并将销毁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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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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