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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章程 (2022年8月3日经省民政厅核准)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是由全省中医药和医药事业单位、高校、企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会人士等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联合性、学术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贯彻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方针政策;全面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医药强省战略的相关工作任务;激发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潜能;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和协调功能,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学会与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资源,突出与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事业中的特色与优势;集聚中医药创新能力,合力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业的持续发展。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 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本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举办中医药健康服务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和培训会等,搭建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交流平台,组织本学科相关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调研等学术活动。 (二)全面收集、整理全省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的信息资料,依法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三)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不断更新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发展的新生事物和现实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五)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做大做强川派中医药文化产业。依据《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面向基层和需求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健康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的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 (六)依法编辑内刊,推广推介中医药健康服务实用项目和科技成果。 (七)搭建四川中医药健康服务宣传展示平台,提高人民群众中医药健康服务认知水平,扩大四川中医药健康服务业的影响力,增强四川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在国内外健康服务业的行业竞争能力。 (八)建立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数据库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搭建学会网络平台和信息服务路径,以实现学会内部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互动交流。 (九)加强与地区间中医药行业学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发挥学会引领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作用。 (十)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安排,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协助开展行业管理。 第八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学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热爱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愿意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 (四)会员具体条件。 1、个人会员 热爱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愿意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人士,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资质者。 2、单位(团体)会员 凡是与本学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从事中医药管理、医疗、教育、文化、科研、药品生产经营与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学会理事会工作需要,本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处主持,负责学会理事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调整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由会长临时决定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学会工作,并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现任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确认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等事宜; (五)建议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学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会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组织发展会员,壮大学会会员队伍,维护学会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制和组织实施学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 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 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 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 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 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学会 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根据学会业务发展,条件成熟时,在学会下设立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十三条 根据学会业务需要,建立学术技术委员会,即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学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的建立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2022年5月11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